更新时间:04-19 信息来源:红网
近日,网友“7hl30ve”通过红网《问政湖南》栏目留言,反映郴州市北湖区巨丰中心小区物业价格违法。对此,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回应。
网友留言
郴州网友“7hl30ve”:我是郴州市北湖区巨丰中心小区业主。我们小区锦鸿物业长达7年未办理物业费价格备案,涉嫌价格违法。北湖区市场监管局已查实违法线索并移送执法支队,我也提交了房产证、规划许可、验收备案等完整证据。可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程序循环,被长期搁置,无法推进。我恳请省级部门挂牌督办,督促依法立案查处,责令物业退还违规收费。
最新回应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留言已收悉,现对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6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郴州锦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北湖区巨丰中心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其小区物业属于前期物业。2024年1月3日,郴州锦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曾因未通过发改部门备案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而向北湖区巨丰中心小区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被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截至核查当日,北湖区巨丰中心小区物业仍未通过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审查。
依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包括已购车位的物业服务费、装修服务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八条“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商品房开始预售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在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拟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买受人予以约定,且必须明确告知物业买受人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物业服务收费的最终标准以物业服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价格管理政策的规定向发展和改革部门申报备案审查通过的价格标准为准。”
北湖区巨丰中心小区物业在未通过属地发改部门备案审查的情况下,擅自以4元/平方米·月(A座住宅)和3元/平方米·月(B座住宅)的标准向小区业主收取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费。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已于2026年4月10日对此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