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5-03 信息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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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
衡阳网友“68952”留言:衡阳某口腔门诊部已于2025年5月由医院降级为门诊部,但2026年1月仍以“口腔医院”名义接诊收费,并长期在网络平台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该机构经营中笼统报价7颗种植牙包干费用19000元,提前收取定金10000元,拒不告知种植体品牌、材质、产地及手术风险,严重侵害患者知情权。针对69岁体弱老人,机构刻意夸大牙齿病情,恶意诱导其一次性拔除7颗牙齿,开展过度医疗;且隐瞒手术风险、作出不实术后承诺,导致老人术中剧痛、创口长期渗血、术后受凉感冒。术后数月,老人体重骤降,伴随头晕乏力、大量脱发等不适,身心健康遭受不可逆伤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人主张退还预交款10000元、退还项目费用19000元,并要求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另索赔营养费、误工费、维权开支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综合费用,合计索赔75000元。

专业解答
伍飞辉律师(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机构冒用“口腔医院”名义、隐瞒资质降级事实,且拒不告知种植体品牌、材质、手术风险,严重侵犯患者知情权。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机构对高龄老人实施过度拔牙、捆绑式种植牙收费,属于不公平交易,侵犯患者公平交易权。
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机构以“医院”名义宣传、收费,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本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机构单方笼统报价、不告知诊疗风险,属于不公平约定,依法无效。
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患者支付的10000元预交款属于预收款,机构未按约定提供合法合规诊疗服务,患者有权要求全额退还。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机构冒用医院名义、虚假承诺手术效果、隐瞒诊疗风险的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患者可主张服务费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二、维权路径与实务建议
1.卫健部门投诉:向当地卫健委提交书面举报材料。
2.拨打12345政务热线反映诉求,推动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3.若行政投诉、调解无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