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4-17 信息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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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
常德网友“yc6or3t”留言:湖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常安社区)存在虚假宣传、合同欺诈行为。本人丈母娘通过网络视频看到该公司营销内容,销售人员江某添加微信后,反复承诺装修项目除水电、泥工、大门、窗户外全部全包(含墙、顶、柜子、房门、卫门、卫浴、3万元软装),一口价105000元,交3万元定金送价值3万元家电。3月28日,我与家人前往该公司实地参观,公司总监再次作出同等全包承诺,我随即缴纳3万元定金,并签订合作意向协议书(协议未载明具体装修内容)。3月29日,双方确认设计方案;4月2日,我前往该公司准备签订正式合同,却发现对方提供的仅为全屋装修材料合同,并非前期承诺的全屋装修合同。合同仅列明材料且价格偏高,对方仅作口头承诺,拒绝将承诺内容写入合同,也拒绝签订装修合同及分期支付要求。该公司以“全包一口价”“交定金送家电”等虚假宣传诱导本人缴纳定金,隐瞒真实合同内容。现恳请相关部门责令该公司退还本人定金3万元,并赔偿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专业解答
杨亲辉律师(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所主张的销售方口头反复承诺的“全包一口价105000元”(含墙、顶、柜、门、卫浴、软装等),是促使您支付3万元“合作定金”的核心原因。然而,后续出具的正式合同却为“全屋装修材料合同”,且材料费用即为105000元,这与“全包”承诺在性质和范围上存在较大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构成经营者宣传的一部分,与其后提供的合同内容相悖,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对方在签约前未明确告知合同的真实性质(仅为材料合同),侵犯了您的知情权。
如果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如“全包”),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实际为材料买卖合同且价格虚高),诱使您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支付定金),该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建议您采取以下途径维权:
1.收集和固定证据。支付凭证、书面文件、与销售人员的所有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或通话录音等沟通记录,特别是提及“全包一口价105000元”“赠送家电”“免费设计”等承诺的内容。
2.行政投诉。拨打当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将整理好的所有证据材料作为附件提交投诉举报,指出被投诉方涉嫌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
3.民事诉讼。若前述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